4.2 明挖法地下工程


4.2.1 明挖法地下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主体结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.2.1的规定。
表4.2.1 主体结构防水做法
    注:水泥基防水材料指防水砂浆、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材料。
    2 叠合式结构的侧墙等工程部位,外设防水层应采用水泥基防水材料。
4.2.2 装配式地下结构构件的连接接头设计应满足防水及耐久性要求。
4.2.3 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的最低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.2.3的规定。
表4.2.3 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最低抗渗等级
4.2.4 明挖法地下工程结构接缝的防水设防措施应符合表4.2.4的规定。
表4.2.4 明挖法地下工程结构接缝的防水设防措施
4.2.5 盖挖逆作法工程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外设防水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4.2.1条的规定。
    2 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顶板采用刚接时,连接面防水应采用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。
4.2.6 基底至结构底板以上500mm范围及结构顶板以上不小于500mm范围的回填层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.94。
4.2.7 附建式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范围应高出室外地坪,其超出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。
4.2.8 民用建筑地下室顶板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应将覆土中积水排至周边土体或建筑排水系统;
    2 与地上建筑相邻的部位应设置泛水,且高出覆土或场地不应小于500mm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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